英雄殉难两年终得公论获救人矢口否认逃之夭夭
本报记者 马晓毅
这起“海上救助殉难案”发生在两年前,事发后,被救助的人不是逃之夭夭,就是矢口否认,甚至在社会上还传出一些向英雄泼脏水的流言。这使一起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变得扑朔迷离,死去的英雄也变得真假难分。两年来,死者的家属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为讨回英雄的清白和公道,毅然诉诸法律,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终于赢得了官司。但是,官司虽然赢了,获救的落水人依然逃避法律的判决。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英雄蒙尘,是什么原因使英雄的官司赢得太沉重,落水人你在哪里?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日照。
1996年8月1日是海水涨大潮的日子,这天天气很热,日照摩托车厂职工王连全和他的朋友纪某以及纪某的姐夫、姐姐等7人中午一起到日照第二海水浴场洗海澡。纪某是东北吉林某企业职工,因为企业不景气下岗来到日照姐姐这里,一起做酒的批发生意。由于生意上经常来往,王连全和纪某他们成为好朋友。这天,他们一起在海水浴场外的小饭馆里吃完饭,大约在中午1点钟下海洗海澡。当时海水还没有涨潮,纪的姐夫和姐姐几个人就在近岸的海水里带着孩子玩,纪和王连全游到防鲨网的外面玩,由于纪不会游泳,带着救生圈,王连全会游泳没有带救生圈,王连全就带着他游。不知不觉中他们突然发现海水涨潮了,而且来势很猛。就在他们向回游的时候,邻近传来两个女子的呼救声,王连全说了声“我去看看她们”,就游向她们,此时,海浪更大了,纪大声呼喊“救命”,隐约看到王连全向他游过来,当别人拉他上来时,他回头发现王连全不见了。纪上岸后,马上跑到一租望远镜的老人处借望远镜寻找王连全。据租望远镜的老人讲,当时两个人慌里慌张跑到他这里,说借一下望远镜找他们的一个伙计,他们的一个伙计救上两个女人和他以后就不见了。
发现王连全失踪后,纪在海水浴场里继续找,他的姐夫董某就跑回到距海水浴场20余里的王家,找王连全的父亲王荣昌,王荣昌此时不在家正在一家企业帮忙,董又跑到这家厂里将王荣昌带到了海水浴场,王荣昌到了海水浴场后,听到儿子不见了当时就悲痛欲绝,几次想跳到大海里和儿子同归于尽,并抓住董说让他赔儿子,因为王连全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据王荣昌老人讲,纪当时就当着众人说:“大爷你不要难过,我是王连全救上来的,他和我是生前好友,今后你们完全由我照顾。”就在整个海水浴场寻找英雄的时候,那两个获救的女子却悄然离去。
8月2日下午,纪和董到王连全所在单位报了案。8月3日,王荣昌以王连全死因不明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刑警大队一面派人去验尸,一面派人去轻骑摩托车公司政工科取回了纪和董的报案记录。经尸检证明,王连全系溺水死亡,排除了他杀,不予立案。此后两个月,声称要伺候老人一辈子的纪照连再也没有露面,被救的那两位女子也踪影全无,销声匿迹,此时在日照当地还传出什么“王连全不是救人而死的,而是在大海里耍流氓淹死”的流言。王荣昌,这位历经磨难的老人此时精神已近崩溃,常常下意识地来到儿子罹难的海边,一遍一遍呼喊着儿子的乳名,泪水涟涟。他的心情,可以用老人自己的一句话概括,就是“有冤无悔”。“儿子在别人的生命遇到危险的时候,无私无畏,勇往直前,虽然献出了生命,但这是正义的,是好事,我支持他,至今不后悔,我为有这样的儿子感到自豪。但心里不平衡的是,儿子做了好事,为了他人生存献出了生命,却不被理解,不被承认,这些人的良知到哪里去了?”不能让儿子死得不明不白,儿子为他人生存而献出生命,决不能让他在九泉之下蒙冤。王荣昌多次找纪,希望他主动站出来据实证明王连全是因救他和另外两名女子时溺水死亡。但是,纪此时的态度全然不是当初的那样,他矢口否认自己获救与王连全有关,声称自己是另一男子所救,当初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出于朋友的情谊。悲愤万分的王荣昌开始奔走,他要拿起法律武器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
1996年10月25日,王荣昌在日照市太阳律师事务所的无偿援助下,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纪、董,作为海难受益人负有向遇难者家属经济赔偿义务,提出经济赔偿两万元。东港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国内罕见的“海上救助殉难案”。
这起案子的审理从初始就存在可否立案的难题。由于王连全1996年8月1日下午3时左右在日照第二海水浴场遇难时,海上游泳的人很多并且大都忙于自己的活动,海浪声淹没了呼救声,不可能有人注意他人的举动,再加上事过很长时间之后,王连全的父母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时也难以找到直接的在场人来证实这个事实。况且,如果被救人矢口否认被救事实,或藏匿人海,不出来证实此事,那么这起案子也就不复成立了。
既然此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连全救助纪照连的事实,只有收集足够的间接证据来证实这一事实。王荣昌在太阳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开始了艰难的调查取证活动。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他们取得的第一条间接证据是:纪承认王连全确实救助过两个女的,并将救生圈留给了他。第二条间接证据是:王连全被大浪吞没后,纪曾跑到岸上向租望远镜老人借望远镜寻人。第三条间接证据是:出事后,纪和董将王荣昌接到海边,亲口说王连全因救纪而死。第四条证据是:纪和董在8月2日专程到王连全单位报案,并写下一份材料,叙述了王连全的救人过程。尽管,这份材料后来被公安分局不慎丢失,但厂保卫科和东港区公安分局都写出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间接材料都是被告人最初留下的,是比较客观的事实真相的记载。这多个间接证据是能够形成一个证明事实的体系,得出救助事实成立的唯一结论。
纪在接到法院的起诉书后,依然否认王连全曾救助他的行为,反复强调是一个男子救他上岸,那两个女子是和这个男子一起来洗海澡的,同他们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子没有下海。并向法庭提交了那个男子的证明材料,在法庭公开审理时,这个男子却没有到场作证,据说到南方做生意去了。那两个女子据称也离开本地不知去向,没有下水的那个叫姓胡的女老板拒绝出庭作证,并声称不了解任何情况。纪因而向法庭提交不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
东港区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尽管在案件审理之初,一些怀有猎奇心态的报刊已将此事炒得沸沸扬扬,但法院还是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和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1997年3月28日一审判决纪败诉,并补偿原告1.2万元。纪不服,于同年4月11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纪借口时间紧,证人来不及到场,律师拒绝辩护,法庭不同意延期等原因,拒绝出席庭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场裁定,上诉人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引起全国多方关注的“海上救助殉难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然而,从去年7月到现在已经一年多过去了,被告纪在二审的当天就逃之夭夭,至今杳无音信。王荣昌一家至今未接到一分钱的补偿,判决书仍是白纸一张。据东港区法院的人士表示,此案执行不下去,关键是找不到纪和两个被救女子。东港区公安分局也趁出差之机到东北吉林等地打听过纪的下落,然而一直见不到纪的踪影。